各县区、管理区、经开区党委、纪委,市直机关和中央、省驻永各单位党组(党委),市委巡察办、各巡察组,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,市直纪工委:
《关于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丧事“五个严禁”的规定》已经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永州市纪委
2017年11月20日
关于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丧事“五个严禁”的规定
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丧事,推进移风易俗,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,根据《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<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>的通知》(湘纪发〔2013〕17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、借机敛财。葬礼宴请累计规模不得超过300人(30桌)。
二、严禁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。
三、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违规动用公车、公款、公物等公共资源,或者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、生活、交通等公共秩序。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。
四、严禁个人擅用组织名义、公用设施(电话、传真、邮箱、单位微信群等信息平台)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由个人操办的殡葬事宜。
五、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丧事操办费用。
为体现组织关怀,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丧事的,所在单位可以组织名义前去凭吊;同事以个人名义参加的,必须向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报告。
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任何违反本规定行为的,一经发现,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。所在单位党组织教育、管理和监督失职失责的,严格依照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及《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<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>实施办法》进行问责。